2016年警示教育案例第8期
发表单位: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发表时间:2016.08.08
2016年警示教育案例第8期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2016年1月7日 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发布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国土部门的有4个案例。
案例1
江苏省沛县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科技研发名义从沛县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58.58亩。2013年8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向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之后,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划拨土地上没有建设科研中心,而是擅自建设微山湖假日酒店,并对外进行商业经营。针对上海能源公司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行为,该县国土部门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纠正上海能源违法用地行为。2015年9月25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区国土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沛县国土局采纳了检察建议,2015年10月8日向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20日对上海能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对当事人改变用途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58.5万余元。2015年11月4日,上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罚款58.5万余元上缴国库。
案例2
云南省安宁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2月27日,出让人安宁市国土局与受让人安宁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出让坐落于安宁市文化路51号宗地,总面积81.8平方米,出让价款3.09万元;出让人于2009年2月2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给受让人,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约定了欠缴出让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安宁市饮食公司拖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直未缴。安宁市国土局未依法解除合同或依法向受让人追缴出让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使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长期未得到保护。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向安宁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解除合同或追缴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5年9月2日,安宁市国土局回复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政府已于8月31日批复,同意解除安宁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合同。
案例3
甘肃省嘉峪关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4月28日,润业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位于嘉峪关市南市区(2014)GTB020、(2014)GTB021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5月9日,嘉峪关市国土局与润业房地产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两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别为8048.8万余元、8398.8万余元,出让期限均为40年。合同分别约定润业房地产公司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润业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第一期两宗土地的出让金后,对第二期两宗土地的出让金一直未缴纳,共拖欠土地出让金8223万余元。2015年10月19日,嘉峪关市国土局向润业房地产公司发出了《关于限期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要求润业房地产公司尽快全额缴清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滞纳金,但润业房地产公司并未缴纳。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国土局采取积极措施,积极追缴润业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嘉峪关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了回复,采纳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已采取积极措施将润业房地产公司拖欠的8223万余元土地出让款依法收回。
案例4
安徽蚌埠淮上区检察院对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因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提起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在办理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4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贸公司”)使用,其中15.7335亩为一类耕地。华菱汽贸公司未经批准在涉案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厂房、办公楼,并对部分地面用水泥进行固化处理,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虽曾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0月9日,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下属蚌埠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将案件相关情况函复检察机关,但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仍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12月28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向华菱汽贸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华菱汽贸公司拆除部分违法建筑及水泥地坪。但该局在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近两年内,一直未能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具有违法性。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仍应继续督促华菱汽贸公司复垦被毁坏耕地。
鉴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迟延履职违法,且其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完毕,涉案农用地未完全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向蚌埠市淮上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